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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营销创新心得

“一年来亲历性、融入式的挂职,让我对检察工作有了更加直观和全面的认识。我将当好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纽带,以务实有效的理论研究成果,解决制约和影响法律监督质效的问题。”“沉下去、融进去才能发现真问题、真发现问题。我将充分用好挂职一年来的收获,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产出更多高质量成果。”“挂职一年给我提供了法学理论研究的‘活水’和‘富矿’。我将力所能及推动检校共建,责无旁贷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继续提供学术和智力支持。”……座谈会上,陈璇、王新、刘为军、王静、郑雅方、曹鎏、张磊、刘计划、万勇、刘朔等10位专家学者分别结合个人挂职经历讲收获、谈体会、提建议。应勇边听边记,同大家一起交流讨论,对大家为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所作的努力和贡献表示感谢。互联网与营销创新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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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营销创新心得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互联网与营销创新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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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调解结果我同意。”今年6月11日,宋某在多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最终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一段时间以来,宋某与赵某因便利店装修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报警,西陵区公安分局云集派出所山庄路社区民警程龙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宋某采取举讨债牌、播放喇叭等方式在赵某经营的便利店门口闹事,干扰正常经营秩序。《互联网与营销创新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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